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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費、傭金及工資的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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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的傭金具體包括哪些業務?企業支付給兼職人員或臨時人員的工資,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勞務費發票,屬于29號文件的傭金范圍嗎? 1、《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沒有明確傭金的具體內容,請參照第二條“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是勞務費的一種,不是所有的勞務費都需要受財稅[2009]29號文件限制。我們理解,財稅[2009]29號文件強調三點:一是代理勞務,代理勞務的界定可參照營業稅相關規定;二是代理方應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三是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上述財稅[2009]29號規定的代理勞務之外的勞務支出,應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勞務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2、工資與勞務費不同。對于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中規定的五個原則的兼職或臨時人員報酬,企業所得稅前可以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按勞務費處理。 國稅函[2009]3號解讀: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解讀財稅[2009]29號: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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