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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可以開,收入千萬不能確認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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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款后,向客戶開了發票,確認了收入,但成本尚未發生,如何結轉?是暫估嗎?成本沒有發票可以扣除嗎?”
——這幾天,四個會計不約而同向我問了這類問題,細節雖各有差異,但核心就是:預收款時,因為開發票(也有未開發票的),確認了收入,總要確認成本吧,未發生的成本怎么辦?暫估的話,無票的成本、未開支的成本,在匯算時怎么處理?
這屬于會計沒有正確把握稅會差異原則,才導致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讓企業多繳稅、早繳稅,甚至可能有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
首先預收款不能確認為收入。
為什么?答:既然是預收款,自然就不能確認收入。
不是開了發票嗎?答:除增值稅外,開發票與確認收入之間沒有關系。
我總愛強調,發票與收入確認之間沒有關系,當然,除增值稅之外。但是,有些有經驗的會計卻不以為然,認為稅務只認發票,開發票還是確認收入的好,舍財免災。藍老師的做法,我們在實務中不敢。
這種自以為安全、舍財免災的做法,卻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那就是:成本沒有實際開支,成本沒有發票,僅憑暫估結轉的話,未來如果被查到,那才真正很可能被要求補稅、滯納金、罰款。反而加大了風險。
比如,工程開工之前,預收一筆工程款1110萬元,你開了發票,交了增值稅,強行確認收入1000萬元,那么,結不結轉成本?
如果沒有成本,就要交250萬的所得稅,顯然不現實;
如果確認700萬成本,由于沒有發票,未來稅務發現要調增,就有滯補罰了。理由是成本不真實,不滿足真實性要求。
如果去找了700萬的發票來總賬,就成假賬了,還涉嫌了偷稅,還可能收到虛開的發票。弄不好竟然還有坐牢的風險?
本來沒有風險的事,就這樣弄成了重大風險。
中國式稅收實務,害人不淺,讓我們賬越做越亂,稅越交越亂。
預收款時,對銷售商品企業而言,商品沒有出庫,甚至可能沒有生產出來;對提供勞務企業而言,對應勞務沒有提供,甚至沒有開始提供提供。所以不能確認為收入,這既是《會計準則》的要求,也是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要求。
對于《準則》會計應該不陌生,參看收入準則與建造合同準則即可,其基本原則是:滿足確認條件的情況下,銷售商品在出庫時確認;提供勞務按提供進度或完工進度確認。
對于企業所得稅,大家應學習國稅發【2008】875號文,我在這里就不贅述了。百度上一找一大把,其對收入確認的要求,與《準則》“幾乎”沒有差異。
一旦明白了這一點,就知道,既不能去確認收入,也不能去暫估成本。
順便說知識:對成本的“暫估”,本來是指成本金額不能確定時,會計做一個估計;現在是連成本自己都不存在,如何能暫估?只能叫預估,但預估的金額不滿足成本確認條件。
之所以大家感到糾結,原因有兩類:一是“開了發票”,二是“建筑業就該在收到預收款時納稅”,不確認收入,將導致會計報表的收入與增值稅申報表不一致。
在這樣的壓力下,才不得已按增值稅收入,或曰發票收入,確認了會計收入。寧愿做錯賬,也不愿讓發票與收入脫節。
實際上,增值稅的政策、發票的政策,均不能用以指導和決定會計政策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大家一定要建立這種“各了各”的認識態度。
發票收入金額、增值稅申報表收入額,如果與會計報表不一致,與所得稅匯算的收入不一致,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不同規范下的東西,數字不一樣是很正常的。
以上例來說,工程尚未開工,收到1110萬工程預付款(銷售商品業務是同一個道理,只是稅率不同),開了發票,正確的會計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 1110萬
貸工程結算/或預收賬款 1000萬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110萬
看看,與收入、成本沒有關系。并且稅會無差異。
有人問:那么稅務上沒有風險嗎?表與表對不上,會不會被找麻煩?
不能因為怕找麻煩做假賬,那樣得不償失。正常的業務就正常的處理,不論是稅務還是審計,面對這樣的處理,是沒有任何質疑的空間的:
原因1:的確不滿足會計、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
原因2:按發票確認收入,沒有任何政策支持
當然,今天只講了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那么預收款時,增值稅和發票,到底又該怎么辦呢?下次稅務實務中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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