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財政發[2015]845號 2015-8-25
各縣(市)區財政局、住建局:
根據《關于做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甬財政發[2015]671號)文件精神,對購房補貼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統一政策口徑,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適用對象問題。本次政策適用對象為購買住宅和非住宅的購房戶,購買方式包括房屋買賣和房屋交換兩種。對通過購買以外方式取得的房產,不屬于政策享受范圍。
住宅和非住宅的范圍是指根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規定需辦理登記,發放權屬證書的房屋。
二、關于商品房購房合同備案日期認定。合同備案日期是指購房合同首次備案時間。對于原合同所購房屋和購房主體不變,合同其他內容和條款進行變更后的購房合同重新備案的,以變更前的購房合同首次備案時間為準。
經售房方同意,原購房人將購房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移給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從而變更合同后重新備案的,以原購房合同首次備案時間為準。
三、特殊購買類型的政策口徑。
(一)房屋被征收選擇產權調換的購房戶,以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生效之日為準,購房補貼受理發放的截止時間為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產權調換差價結算收據后半年之內辦理。
(二)通過法院拍賣、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定的購房戶,以法院拍賣、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定的生效法律文書日期或產權登記受理日期為準。購房補貼受理發放的截止時間,在為準日期后半年之內辦理。
四、各地財政和住建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執行購房合同備案制度,及時交換購房信息,共同做好購房補貼相關工作。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