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
為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現就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本次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調整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近年來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利用政策進行了整合歸一,極大的方便了納稅人的查閱和適用。
(二)統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方式。原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分為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現一律調整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優惠。
(三)設置了四檔退稅比例,分別為100%、70%、50%和30%。
(四)增減了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內容。
二、原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嗎?
原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包括免稅優惠政策和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5年7月1日起,需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資格備案,之后按照“入庫減免退抵稅”的征管規范規定,于每個申報期結束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
三、生產混凝土的納稅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條件的,是否可按照簡易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納稅人生產的混凝土產品如不符合78號文規定的技術標準,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備案。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應如何提供?
根據78號文及73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即征即退退稅事宜時,應提供符合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有關內容應根據文件要求逐項聲明。其中有關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的內容應列明:其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其中有關環保目錄的內容應列明: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其中有關危險廢物的內容應列明:綜合利用的資源,是否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
五、如按照《目錄》的規定,僅要求產品原料比例達到一定比重,其相關技術標準材料如何提交?
如《目錄》僅要求產品原料達到一定比例,且無明確要求提供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納稅人既可提供自主申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的書面聲明材料,也可提供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的檢測報告。
六、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三年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規定應如何適用?
主管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即征即退納稅人增值稅退稅的事后管理,開展納稅評估。定期向環保部門獲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受到環保處罰的情況;協調內部稅務稽查、稅源管理等部門,以便掌握半年內納稅人受到稅收處罰的情況。如發現有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收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78號文及7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提供各項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證明材料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產品和服務技術標準、納稅人管理質量體系認證的證明材料問題
納稅人的產品和服務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或應取得納稅人管理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省內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認證報告或證書。
(二)關于符合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問題
納稅人應符合《***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提供省環保廳發布的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納稅人名單的文件的復印件或打印件,文件中應包括納稅人名稱及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三)關于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問題
納稅人應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提供當地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達標期間包含退稅所屬期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證明材料。如環保部門因政策調整原因不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應作出書面說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四)關于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問題
生產銷售煉鋼爐料的納稅人,提供國家工信部公告的該納稅人和其銷售對象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文件的復印件或打印件。
(五)關于界定銷售對象的證明材料問題
《目錄》對銷售對象有界定的,提供銷售對象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銷售對象公章;提供銷售給該銷售對象的發票明細清單。
八、影響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一)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二)已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條件次月起,不再享受78號文及7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已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收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78號文及7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78號文及73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