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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稅發[2004]209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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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全文廢止] 穗地稅發[2004]209號 2004.9.30備 注——1.根據穗地稅發[2009]148號規定:文中附表說明第二點停止執行(藍色標識)。2.根據穗地稅發[2011]144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局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01號)和廣東省地稅局《關于印發〈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181號)等規定,為了公平稅負,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適應全省稅收管理信息化大集中的需要,市局決定對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作適當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廣州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見附表)隨文下發給你們,并明確如下問題,請遵照執行?! ∫弧⒄{整后的《廣州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適用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以及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業戶(以下簡稱業戶)?! €人獨資和合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個人所得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凡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帶征個人所得稅的業戶,當月營業額(或銷售額)達到或超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帶征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的通知》(穗地稅函[2003]85號)規定征收起點的,應全額依率帶征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當月營業額(或銷售額)指流轉稅的應稅營業額(或銷售額)。 三、對業戶經營多業的,均應按其上一核定期的主營業務(以實際營業額占總營業額最大比例為標準)確定本期適用帶征率。新開辦的業戶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業戶實際經營情況確定適用帶征率?! ∷?、個人(不包括港、澳、臺及外籍人員)無證無固定經營場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一律按應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帶征4%個人所得稅?! ∥濉⒒ǘ紖^、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增城市、從化市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規定執行,業戶的起征點和帶征率可視當地實際另行確定,并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二處)備案?! ×?、本通知從2005年1月1日起(稅款所屬時期)執行,《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192號)同時停止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表:廣州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 序號 行業類別 帶征率% 備注 1 交通運輸業(貨物運輸除外) 1 2 工業生產 1.5 3 商業 1.8 4 加工、修理、修配 2 5 服務業(飲食、旅游業除外) 2.5 6 飲食業 2.8 7 旅游、娛樂業 3.5 說明: 一、業戶主要從事建筑安裝、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取得的營業額(或銷售額)按照行業類別“工業生產”帶征率帶征個人所得稅; 二、業戶從事貨物運輸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一律按帶征率3.3%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表和說明中列示以外的其他行業業戶一律按行業類別“服務業”帶征率帶征個人所得稅。 四、業戶(個人除外)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轉讓或銷售收入按照行業類別“服務業”帶征率帶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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