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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額開具發票且同時開具了紅字折扣發票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減除折扣金額? |
發布時間:2010/12/5 來源: 閱讀次數: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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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額開具發票,并另支付給購房者部分折扣,同時開具了紅字折扣發票。那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減除折扣金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上述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給購房者的折扣,因未與購房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故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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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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