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1]2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25 |
|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的通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1]2號 2011.10.1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廈地稅發[2003]129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廈地稅發[2004]141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我市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的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年審時間: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審對象: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 三、年審的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經濟性質、經營范圍、開戶銀行及賬號、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狀況、聯系電話等。 (二)納稅情況。包括本年度實現的營業額、營業成本、應納稅額、實繳稅額和欠繳稅額等。 (三)財務核算情況。包括會計人員配備、賬簿設置、財務核算狀況等。 (四)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情況。包括貨物運輸業發票領購、使用、結存、保管、繳銷及違章情況,自開發票電子信息的采集、報送情況等。 四、年審的程序、報送資料及結果處理 (一)自開票納稅人可到主管地稅局辦稅服務廳領取或從網上下載《貨運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年審表》),填寫蓋章后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道路或水上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第三季度財務報表(已報送過除外)、自有運輸工具變化情況、《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在11月25日前報主管地稅分局(含管理科、稅務所,下同)或辦稅服務廳。 (二)主管地稅分局或辦稅服務廳接到自開票納稅人報送的《年審表》及有關資料后進行初審,經審核齊全無誤的,受理并填開《稅務文書領取單》交納稅人并退回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道路或水上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副本;經審核發現資料不全或有錯誤的,退回納稅人,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或改正后重新報送;辦稅服務廳受理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傳遞給主管地稅分局。 (三)主管地稅分局須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年審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附送資料一并報送基層地稅局稅政科。 (四)各基層地稅局稅政科收到主管地稅分局報送的《年審表》及附送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為批量報送的,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經審核合格的,在《年審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及《發票領購簿》上加貼自開票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之后將上述證件及其他附送資料分別傳遞給主管地稅分局。 經審核不合格的,暫緩通過年審,通知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如需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由各基層地稅局代開。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合格的按年審合格辦理;整改不合格的,在《年審表》上簽署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意見,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右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加蓋“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專用章,并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同時將上述證件及其他附送資料傳遞給主管地稅分局。 (五)主管地稅分局收到批復的《年審表》及相關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同時收回《稅務文書領取單》。對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告知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及有關證件。 五、嚴格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對已具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單位,一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基層地稅局審定,可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的資格,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并停止其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 (一)未按地稅機關的要求正確核算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的; (二)不能按規定向地稅機關進行正常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的; (三)有偷稅、抗稅行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規定,對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業務都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 (六)違反規定,為其他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 六、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年審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年審手續的,經基層地稅局確定,按年審不合格處理。 七、《年審表》填報不實、數據不準確的,隨同《年審表》報送的其他資料不齊以及其他未按規定辦理年審手續的,責令其在年審規定期內如實申報和補報;仍不如實申報和補報的,經基層地稅局確定,按年審不合格處理。 八、凡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自開票納稅人。 九、年審合格標識由市地稅局統一制作,各基層地稅局向市地稅局領取。《年審表》掛在市地稅局網站,納稅人可自行下載。 十、各基層地稅局要認真組織開展自開票納稅人的年審工作,根據所轄運輸業戶的實際情況,組織征管(稽查)人員深入企業審查核實開票和賬證核算管理等有關情況,依照有關條件認真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依法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自開票資格。各基層地稅局應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市地稅局報送年審工作總結和年審合格、年審不合格以及正在整改的戶數。 附件: 1.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 2.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開展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的通知 3.稅務文書領取單 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責令整改通知 5.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通知 6.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責令申報、補報年審資料通知 下載: rar 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