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新辦了一家公司,在辦理營業執照期間,公司發生了一些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現在公司已經正常運作了,那么這些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中進行扣除?怎樣扣除?
廣州地稅解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其中籌辦費用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進行扣除: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廣州地稅進一步提醒,如果企業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