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通知》要求,現將《江蘇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匯總表》(見附件)下發給各地。免征車輛購置稅期間,各地新增、變更、注銷城市公交企業的,經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并報省國家稅務局和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二、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應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認定證明必須加蓋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章。
三、城市公交企業在2012年1月1日后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且符合免稅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退還已征稅款。
附件:江蘇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