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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物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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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涉及運輸、倉儲、制造、信息、代理等多個行業。2006年,是我國物流行業全面對外資開放的第一年,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已相繼出臺。關于物流企業適用的現行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轉稅和所得稅政策,其中,流轉稅政策區分一般物流企業流轉稅政策和試點物流企業流轉稅政策。 一、試點物流企業適用的流轉稅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的規定,對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納入試點名單的物流企業及所屬企業,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營業稅政策 1.交通運輸業務 (1)試點企業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3)試點企業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規定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對被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試點企業,同時取消對該企業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并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倉儲業務 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3.關于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 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或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出具的公證證明。 上述試點物流企業的所屬企業,應為試點企業的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 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未實行噌值稅擴大抵扣范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試點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2.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試點企業開具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二、關于一般物流企業適用的流轉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對一般物流企業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營業稅政策 1.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的同時提供其他勞務(如對運輸貨物進行挑選、整理、包裝、倉儲、裝卸搬運等勞務)約單位(以下簡稱物流勞務單位),凡符合規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2.自開票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代開票單位在為代開票物流勞務單位代開發票時也應按照以上原則征稅(代征)并代開發票。 增值稅政策 根據國稅發[2004]88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物流單位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為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上注明約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抵扣的其他貨物運輸費用;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三、關于物流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困[2006]270號)規定,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并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不得納入統一納稅范圍,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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