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五指山福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瓊地稅函[2012]133號 2012.3.23
五指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五指山福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
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因此,納稅人對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減免確認的稅款,應按法定申報繳納期限申報繳納稅款,對逾期繳納的稅款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加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