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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納稅人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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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有3種方法:1、舉報、轉辦、情報交換。即根據群眾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如國稅總每年一度的專項檢查)、情報交換等途徑獲取的稅務違法案源線索確定稅務稽查對象;2、計算機選案。即根據計算機占有的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對比、排列和組合,從中發現異常,發出警報,列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3、隨機抽查。即按照概率規律來抽取稅務稽查對象,主要方式有簡單隨機抽樣、等距抽樣、分層抽樣、整體抽樣和多層抽樣等。其顯著特點是遵守機會均等原則,可以從數量上推斷總體。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稅務稽查應當二人以上,當檢查人員達不到兩人以上,被查對象有權拒絕稅務檢查;《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被檢查人有被告知的權利,告知權利的內容包括:稽查人員與被查人有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或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的情況下,有權提請稅務檢查人員回避;被查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查人對稅務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被處罰金額:公民達到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它組織達到10000元以上(都含本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執法篇 納稅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此外,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實施細則》第一百條)。 激勵篇 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活動,對納稅人實施分類激勵與監控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等級實施分類管理,以鼓勵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納稅遵從度。對評定為A級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給予優先辦理納稅申報、稅收減免、納稅輔導,放寬發票領購量,免予有關稅務檢查等激勵措施;對B級納稅人重點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提升納稅信用等級;對C級納稅人加強管理和檢查;對D級納稅人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 通過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活動,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的激勵與監控管理,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在惠州市國稅系統或惠州市地稅系統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評定前連續兩年均實行所得稅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可參評A級納稅人等級。兩年為一個評定周期,對納稅人評定前的兩個納稅年度的納稅信用情況進行評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和標準,考評分在95分以上且沒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六條所列舉情形的納稅人,均可參加該評定周期A級納稅人評審,其他納稅人按規定依次評定為B、C、D級納稅人。 由各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總局、省局文件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逐戶進行量化考核,對各自初評出的A、B、C、D級納稅人,提交由各縣(區)聯合評審委員會共同討論,確定通過初評的各等級納稅人名單,上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評審委員會以聯席會議形式對各地初審提交的各等級納稅人進行審批,初步擬定本評定周期共同評定的納稅信用各等級納稅人名單,并將擬定A級納稅人名單和D級納稅人名單進行公示,無重大異議的確定為納稅信用各等級納稅人。對評定級納稅人以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名義發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通知書》并統一進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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