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6]169號 2016-5-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現就人民法院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積極穩妥推進破產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積極穩妥推進破產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重要意義。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標志之一。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積極穩妥推進破產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既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客觀需要,又是提升市場主體競爭力的客觀需要,也是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的客觀需要。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破產案件審理對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推動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常態化、規范化、法治化。對符合破產受理條件但仍可能適應市場需要的企業,要運用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的方式進行救治,使其能夠通過救治重返市場;對救治無效或者根本不能適應市場需要的企業,要進行破產清算,促進及時退出市場。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是解決執行難的重要途徑。對執行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啟動破產程序,通過破產和解化解一批、破產重整處置一批、破產清算消除一批,使企業破產制度成為解決執行難的配套制度。
二、加快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首先在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建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破產案件數量多的中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協商地方編辦建立專門審判庭。其他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開展專門審判庭的建立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轄區內專門審判庭建立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人民法院要推進破產審判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專業化建設,為破產審判崗位配備優秀人才,并通過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破產審判隊伍整體素質。
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承擔以下職責:1.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審理;2.依法處理企業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的善后事宜;3.調研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審理工作情況;4.對下級法院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審理進行業務指導;5.與有關法院協調解決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問題;6.與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問題;7.管理和培訓破產管理人。
三、切實建立健全破產案件審理工作機制。一要健全破產重整企業識別機制。各地法院要圍繞讓人民法院成為“生病企業”醫院目標,對雖符合破產受理條件但具有運營價值的企業,要以市場化為導向,積極開展破產和解和重整,有效利用各種資源,使企業恢復生機。對救治無效或者其他不能適應市場需要的企業,要加快破產清算、及時釋放生產要素,實現市場出清。二要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積極與政府建立“府院企業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協調機制要統籌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相關工作,妥善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三要建立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機制。各地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建設工作要求,做好破產案件前期信息整理工作,確保信息平臺上線后順暢運行。實現重整企業信息公開、破產程序公開、化解破產受理難問題的目標。四要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機制。各地法院要依法處理職工工資、國家稅收、擔保債權、普通債權的實現順序和實現方式,審慎協調各方利益。
四、積極完善管理人制度。各地法院要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積極完善管理人制度,在現有管理人結構的基礎上吸收適應企業重整需要的管理人才參加,積極發揮企業家、經營者、管理者乃至科技人員的作用。要加強對管理人的監督、指導和管理,要著手建立管理人分級管理、升級降級、增補淘汰等制度。要強化管理人的責任,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職。
五、認真做好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各地法院要按照《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關規定,做好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銜接工作。執行法院要充分利用執行信息平臺和相關信息資源,及時匯集針對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信息,依法推進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轉入破產程序,堅決反對在案件處理上相互推諉。破產案件審理中,其他法院要依法中止對破產企業的執行,依法解除相關保全措施。對于不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和違法執行的相關人員,各地法院要依法依規嚴厲追究責任。
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積極穩妥推進破產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是人民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重要任務。各地法院要強化責任意識,迅速行動,充分發揮破產審理職能,積極探索總結破產審理經驗,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對于在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法院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