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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企業搬遷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比表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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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企業搬遷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比表 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118號 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61號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于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企業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加強管理。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加強管理。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五、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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