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經營了一家煙酒零售店,2013年11月,他將店鋪轉讓給一位朋友。前兩天,王先生收到了稅務機關下達的《限期改正通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原來,王先生的朋友嫌麻煩,當時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就借用了王先生的稅務登記證。今年1月,稅務機關檢查時發現了這個問題,向王先生下達了處罰通知,要求他在3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并對他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行為處以200元罰款,對他把稅務登記證件轉借他人的行為處以2000元的罰款。
自己本是一番好意,怎么就挨罰了呢?對此,王先生撥通了當地12366熱線。
座席員告訴王先生,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六十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王先生這才認識到自己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忽視了可能面臨的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