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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雜人員的工資入賬是否需要勞務費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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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支付的勤雜人員工資進入勞務費科目,需要取得正式的勞務費發票嗎? 答:《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關于“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的界定問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單是證明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的憑據,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報酬只有在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為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否則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公司與勤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存在雇傭關系,支付的勤雜人員工資不需要出具發票,企業憑自制憑證入賬即可,應作為“應付職工薪酬”核算。若與勤雜人員未訂立勞動合同,支付的勤雜人員工資,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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