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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核銷單在出口后多少天內提供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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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的六種企業出口收匯核銷單最遲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多少天內提供,是否應和出口報關單一起在90天內同時提供 答復:現行政策規定: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國稅發〔2004〕113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你所反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問題,確實是有合理理由在90天內不能同時提供申報的,可按上述規定精神提出書面申請,詳情請向當地稅務部門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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