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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對特別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稅加收利息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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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特別納稅調整章節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繳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依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按日加收利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5號)還規定:根據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因加收利息比加收滯納金的負擔輕得多,按照國稅函[2008]85號文件精神,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細則也已經作廢,故對2007年企業所得稅因做特別納稅調整而增加的稅款也要從2008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利息。那么執行這一政策要注意哪些問題呢?筆者認為至少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收利息的對象。是指稅務機關在本年度對企業上年度因發生的對外投資、關聯關系以及從事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等活動而對其不合理價格、成本、費用、收入、所得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而應該補繳的稅款,不是依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他不允許列支、扣除,或限制列支、扣除,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而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稅款。 2、加收利息的起始時間。是指在6月1日以后繳納的稅款,在5月31日以前繳納的不加收利息。 3、加收利息的標準。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一是選擇適當所屬期的利率,如7月1日調整的利率,做出納稅調整的是5月份發生的業務,就應該使用6月30日前的利率。二是選擇適當的利率檔次,如做出納稅調整的是2月份發生的業務,就應該使用一年以上的利率,而不能使用半年或一年以內的利率。 4、注意免除追加5個百分點利率的條件。《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在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和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不再追加5個百分點利息。具體應提供有的關資料有: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的有關資料; ?。?)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5、對加的收利息不予稅前準扣除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特別納稅調整補稅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稅務機關有權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時限。《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調整時間為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以內,但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偷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的時間,不受法律其他規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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