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三年以上無法支付的預收客戶款項,按稅法規定可否轉主營業務收入,還是轉為營業外收入?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301營業外收入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收入,主要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罰沒利得、政府補助利得、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款項,會計上應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作為其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收入明細表時不能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填報,應在“營業外收入——其他”欄內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