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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企業[2006]563號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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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發改企業[2006]563號 發文日期:2006-04-03 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繳納營業稅問題,2009年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企業[2004]303號)以及國務院領導關于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有關批示精神,現就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用擔保機構免稅基本條件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 (三)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注冊資金超過2000萬元。 (四)對中小企業累計貸款擔保金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總額的10%,并且其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五)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稅。 二、免稅程序 由擔保機構自愿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并下發免稅名單,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應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并辦理免稅手續后,擔保機構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三、免稅期限 營業稅免稅期限為三年,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按照公開、公正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審核推薦工作。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期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于違反規定,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擔保機構,一經發現要如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并國家稅務總局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地方稅務局認真做好有關工作,將下列材料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于2006年6月15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 (一)前四批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的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此名單應經過公示)。 (三)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見附表)、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 (四)經審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取消名單及理由。 聯系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司 聯系人:張海鷹 聯系電話:68535638 附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 下載: doc 文件 解讀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新政策的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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