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經營模式,是指以具有實力的加工、銷售型企業為龍頭,與農戶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經濟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通過契約機制結成利益共同體,企業向農戶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按合同規定收購農戶生產的產品,建立穩定供銷關系的合作模式。對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筆者提醒,應注意以下稅收規定。 公司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自2013年4月1日起,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規定,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3.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4.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支付給農民的費用需合法票據才能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公司支付給農戶的材料費、勞務費等各類費用如果沒有取得合法票據,計征所得稅時不允許扣除。 因此,筆者提醒納稅人,納稅人對于發生的各項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支出應確保取得正式發票作為列支憑證。對于未取得發票的支出,應盡量找到對方索要發票。確實無法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可先以收據入賬,然后在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作納稅調增處理;對于特殊支出,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可以拿著支出項目的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以此作為列支憑證;特殊情況,應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協商,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后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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