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SumitomoChemicalCompany,Limited) 40.5%
2.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MitsuiChemicals,Inc.) 40.5%
3.其他日本公司
(AllOthers) 40.5%
(二)美國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學公司
(INDSPECChemicalCorporation) 30.1%
2.其他美國公司
(AllOthers) 30.1%
四、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對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本決定公告執行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按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交的保證金,按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交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本決定由商務部對外公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