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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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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區的王先生來電咨詢: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企業所得稅,請問具體需符合哪些條件及如何確認技術轉讓所得額? 地稅局方女士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的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納稅人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未經備案,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條例的技術轉讓所得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龍崗區的吳女士來電咨詢:其與朋友共同購買一80多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由于朋友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而自己符合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規定,請問自己可否享受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減按1%征收的稅收優惠政策? 地稅局方女士回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3號)規定,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南山區劉先生來電咨詢:他所在的公司是創業投資企業,公司的收入來源主要是投資收益,請問投資收益能否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地稅局方女士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南山區袁先生來電咨詢:企業在2009年12月份計提的工資,但實際在2010年1月份發放,請問1月份發的工資可以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地稅局方女士回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寶安區陳女士來電咨詢:如何判定個人是否屬于華僑身份,適用個人所得稅附加費用扣除? 地稅局方女士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深圳地稅123662稅務咨詢中心 方守貴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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