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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地稅所二[2004]11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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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4]11號 04-04-30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最近,部分區稅務局和市財稅分局來電,要求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有關“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六條:“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本市在執行上按以下口徑掌握: 1、會計核算準確。會計帳簿設置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且非個人承租承包經營。 2、納稅信譽較好。能按照稅法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資料,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無偷稅、騙稅、抗稅行為記錄。 3、具有較高的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壹級或壹級以上資質等級。 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并已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辦妥建筑安裝工程項目進滬稅務報驗登記手續的外省市在滬內資建筑安裝企業(包括中央部屬單位進滬企業。下同),經稅務機關核定,可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 二、符合條件的外省市在滬內資建筑安裝企業,可按下列核定程序辦理: (一)企業報送資料 1、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3月31日,根據本年度在滬的工程項目,填報《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在滬報驗登記工程項目確認表》(附件一),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申報確認。 2、在每年3月31日前,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應按本年度在建工程項目,填寫《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方式申請表》(附件二,以下簡稱《申請表》),報所屬駐滬辦事處或上級主管部門初審。同時,附報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外地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復印件; (4)《上海市在滬建筑業企業誠信手冊》復印件; (5)《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在滬報驗登記工程項目確認表》。 上述資料的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公章。 (二)駐滬辦事處或上級主管單位初審 每年4月15日前,駐滬辦事處或上級主管部門在收到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報送的《申請表》后,對《申請表》及附報資料及是否個人承租承包經營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由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管理部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三)各區縣稅務局和各財稅分局審核 每年4月16日-5月31日,各區縣稅務局和各財稅分局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申請表》及所附報資料、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和納稅情況進行重點稽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按企業匯總填寫《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方式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后(附件三,以下簡稱《匯總表》),將《申請表》一并報送市局所得稅二處。 (四)市局核定 每年6月1日-6月30日,市局對各區縣稅務局和各財稅分局上報的《匯總表》和《申請表》進行匯總審核,經市局核定批準下達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名單。 三、經核定批準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期限,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在滬有多項工程項目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若經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中某項工程項目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條件,則由市局在匯總審核時,取消該企業當年度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資格。 五、經核定批準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其個人所得稅實行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單獨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件四),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工程項目其他人員及企業管理部門人員,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件五),并附報《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表》(附件六),分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及企業管理部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代扣代繳稅款。 六、各區縣稅務局和各財稅分局應加強對已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對經查實有虛假申報、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故意偷逃個人所得稅稅款等行為的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局,經市局核定批準后取消其當年度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資格。 七、《暫行辦法》第六條:“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本市具體核定辦法仍按《關于加強外地在滬建筑安裝企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滬稅政二[1996]1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附件一、《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在滬報驗登記工程項目確認表》 (略) 附件二、《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方式申請表》(略) 附件三、《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方式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略) 附件四、《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略) 附件五、《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略) 附件六、《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略) 附件七、《外省市在滬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審核工作流程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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