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納稅人2014年7月1日后銷售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規定: 1.主表: 第21欄填寫:“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 (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第23欄填寫:“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附表1: 第8至12行填寫:“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征稅項目。有即征即退征稅項目的納稅人,本部分數據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項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稅項目。
因此,一般納稅人2014年7月1日后銷售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政策,申報表主表應將3%的稅款填寫至21行,將1%的差額填寫至23行;附表1應將銷售額與3%的稅款填寫至第11行。
2.近期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版式有變化?其他發票是否也有變更?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第四條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3.新成立的一般納稅人企業,購買金稅設備時服務單位要求購買新設備,不讓購買帶IC卡的設備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發售金稅卡IC卡等稅控專用設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只允許發售金稅盤、報稅盤,停止發售金稅卡、IC卡等稅控專用設備。
原使用金稅卡、IC卡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金稅卡、IC卡等稅控專用設備。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4.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改版之后,各個聯次的用途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第一聯“記帳聯:銷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用途“購貨方扣稅憑證”改為“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將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5.啟用新版的增值稅發票之后,原有發票是否需要拿到稅務機關進行繳銷并統一更換新版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因此納稅人可以將原有留存的對應版本發票使用完畢后,驗舊領用新版。
6.聽說增值稅征收率有所調整,是不是意味著營改增業務當中的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稅率也由6%降至3%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其中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營改增的部分現代服務業,6%為稅率,而不是征收率,所以6%稅率未做調整。
7.企業與外國企業簽訂數據信息服務,替外方代扣代繳的數據信息服務費取得的稅收繳款憑證是否可以抵扣進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二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與外國企業簽訂數據信息服務,替外方代扣代繳的數據信息服務費取得的稅收繳款憑證,如果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齊全的話,其進項稅額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生產型一般納稅人企業,有自已的廠房、辦公室。企業準備將自有辦公室由一間隔斷為三間,那么企業購入的鋁合玻璃隔斷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貴公司購入的鋁合金玻璃隔斷如果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規定的范圍,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反之,則可以抵扣。
9.生產企業有出口貨物,收到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出口代理運費及雜費,可以抵扣進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二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
因此生產企業用于運輸出口貨物支付給國際貨運公司的代理運費和雜費,取得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用于應稅項目可以認證、抵扣進項稅額。
10.一般納稅人企業給客戶買一部手機取的是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由于企業是給客戶購買的手機其用途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