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稅[2013]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13]70號文或者通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范圍及其他有關政策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 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范圍擴大 通知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文明示的企業可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外,研發人員的五險一金、藥品的臨床試驗費等也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擴大后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與財稅[2013]13號文規定的中關村、東湖等試點范圍的研發費用范圍一致。至此,全國范圍內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將執行新的歸集口徑。具體如下: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研發成果的論證、鑒證、評審、驗收費用。 二、明確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國稅發[2008]116號文并沒有要求企業對當年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做專審報告或者鑒證報告,各地在執行中也沒有統一的執行標準,大部分地區并沒有相關的要求。北京市自2011年要求企業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財稅[2013]70號文對這此也做了明確規定,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三、明確研發項目需有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鑒定意見書 國稅發[2008]116號文規定,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部分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如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各地政府對于項目的鑒定工作要求不一。北京市2011年發布了《關于北京市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要求企業對研究開發項目提交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做項目鑒定,企業可持市科委開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及相關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手續。 財稅[2013]70號文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通知明確了研發項目需要去科技主管部門做鑒定。 除上述規定之外,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依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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