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6-16 為進一步規范建安行業稅收管理,現就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范圍內的建安行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長沙市注冊成立、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各類建筑企業,凡財務制度健全、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凡會計賬證不全、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核定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認定或稅務部門確定的核定征收的本地建筑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采用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應納稅所得率為8%。
三、建筑企業跨區域施工的,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和《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湘地稅發[2010]52號)等規定執行。未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建筑企業,應作為獨立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率2%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對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申請鑒定和外來建筑企業的確認,由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執行,并依法依規加強征收管理。匯算清繳時,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審核,企業列支的成本、費用、損失,均應有合法有效的憑證。
五、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等規定據實扣繳申報。
六、從事建筑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建安項目承包人),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項目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工程價款核定征收1.5%的個人所得稅。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安行業所得稅管理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