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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產業的預提費用是否可稅前扣除?政策依據是什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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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費用是否可稅前扣除(非房地產業)?政策依據是什么?對于非房地產企業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目前相關法規尚無明確,但是實際工作中企業的“預提費用”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法規的項目和標準提取,不得擴大提取范圍和數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所屬飛機、發動機大修理預提費用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3]804號)提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2000〕84號)規定精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函[2007]40號)也專門強調了關于企業的跨期費用扣除問題:除稅收另有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各項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執行,企業預提的各項費用超過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繳的,應并入匯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支付或上繳時,在實際支付(上繳)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中對預提費用的審核作了詳細的規定,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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