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疊加享受所得稅“減半征稅”優惠和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時,如何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要求正確填報及怎樣填報更簡捷?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規定標準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減半征稅”優惠和“減低稅率”優惠的同時,還疊加享受項目(目前有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與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重合,如果要全面反映所享受的不同類型稅收優惠,納稅人需要填報新申報表主表、表A107020和表A107040的相關行次。
例:符合條件的某節能服務公司2014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80000元,其中60000元為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所得。其應按下列順序填報主表、《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和《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的相關行次,填報結果分別見表一、表二和表三。
1.主表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80000元。 2.表A107020第38行“(二)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第36行“五、其他專項優惠項目”、第40行“合計”,第6列分別填報60000元,第7列分別填報60000×50%=30000(元)。 3.主表第20行“減:所得減免”,填報30000元。 4.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50000元。 5.主表第25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50000×25%=12500(元)。 6.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和“減低稅率”優惠,新申報表的填報方法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和“減低稅率”優惠均轉換為稅額優惠——減免所得稅額。因此,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50000×(25%-50%×20%)=7500(元)。 7.表A107040第28行“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填報30000×(20%-50%×20%)=3000(元)。一方面,因為2014年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小于10萬元的,本身就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和“減低稅率”優惠,因此,我們可理解為沒有疊加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與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即不需要從減免所得稅額中減去30000×(25%-20%)計算的金額。另一方面,納稅人的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重合,但不應該兩次“減半征稅”后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政策。 8.表A107040第29行“合計”,填報7500-3000=4500(元)。 9.主表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報4500元。 10.主表第28行“應納稅額”,填報12500-4500=8000(元)。該“應納稅額”也可以用另一種方法計算驗證,減半后的項目所得30000元同時是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后的所得適用20%的稅率,非項目所得20000元的50%適用20%的稅率為:30000×20%+20000×50%×20%=6000+2000=8000(元)。
上述填報方法比較復雜,理解起來也有一定難度。其實,允許納稅人在疊加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和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與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和“減低稅率”優惠中選擇最優惠的組合享受,填表就簡單得多了。前者,項目所得減半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般只能適用25%的法定稅率(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除外)征稅,后者,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適用20%的低稅率征稅。如果納稅人選擇后者享受優惠,只要填報新申報表主表和表A107040的相關行次就行了,就不需要填報表A107020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