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月出臺了一個新文件,主要內容只有一句話: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新年伊始,企業的財務人員都開始關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工作,這是每個公司稅務工作的開門重頭戲。前幾天,在一家軟件企業擔任稅務總監的學生K來電咨詢,供職的H公司注冊在某個開發區,去年公司賬戶中收到了好幾筆財政劃來的款項,在賬務處理上有的進了資本公積,有的進了補貼收入,有的進了營業外收入,但是對于這些財政扶持和返還的款項是否還要繳納流轉稅或企業所得稅,K與財務總監有了不同的看法。結合其他咨詢,做一篇總結。 一般來說,企業從財政和稅務取得的扶持資金包括以下幾種: 1.向發改委、經信委或科委等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申請的各類項目扶持資金,獲批后由財政直接劃到企業的銀行賬戶的款項;
2.企業的注冊地根據自己的財力和產業政策導向,對于注冊在本區的企業給予一定金額的財政扶持。財政扶持的金額與企業的納稅額直接相關,基本上是根據企業的納稅額乘以一定的比例,由地方財政定期返還到企業賬戶。雖然國家并不鼓勵這種財政返還行為,但是在各地招商過程中,這類財政扶持政策卻仍是招商最直接的利器; 3.企業由于被市政動遷,由財政給予的搬遷補償; 4.一些特殊行業,由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軟件企業增值稅稅負率超過3%即征即退等給予的稅收返還。 5.國有企業由于從事某些與國計民生有關的行業獲得的財政補貼款等。以上這些款項雖然都是從財政直接劃給企業,但是在稅收政策上,卻并不享受完全一致的待遇。 首先,企業從發改委、經信委或科委等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取得的各類項目扶持資金,不需要繳納流轉稅,但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才能享受免交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1.財政性資金必須是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取得,低于縣級的政府部門撥付的財政性資金不能享受免稅的規定; 2.財政在給企業撥付這筆資金時,給予了企業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如果只是給了一筆錢,而沒有任何撥付文件,則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3.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比如科技部的863計劃(國家高科技研究發展計劃),就有專門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管理辦法》和經費管理辦法。如果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沒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則這筆資金很難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免稅收入; 4.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比如第3條說到的863計劃資金,企業在取得時,必須就該項目獨立核算,將所有與該項目有關的收入和開支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成本分開,否則這部分項目資金不能享受免稅的待遇。 企業從注冊地財政部門獲得的不符合以上四個條件的財政扶持資金,不繳納流轉稅,但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由于政策性搬遷獲得的補償收入,在《企業拆遷款如何納稅》一文中已經談過,不再贅述。學生K所在的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稅負率超過3%即征即退的退稅款,如果該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如果轉作其他用途,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于國有企業獲得的各類財政補償款,若國家稅務總局有專門發文,則按照文件執行,否則原則上應并入收入總額,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這里還要補充一句,凡是由這部分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比如購買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形成的折舊,一律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相當于企業獲得的這筆財政資金不征所得稅,那么因此而產生的開支也不能再抵扣所得稅。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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