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的相關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和《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執行。
建筑服務業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比較特殊,表現為:
1.建筑工程與普通工業生產不同,工期通常較長,耗費較高,需要設置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第(二)項對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特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建筑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并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實際等于采取差額征稅的方式。
筆者在下文將分別列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以供讀者參考。
一般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A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79.49
貸:銀行存款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
3.接受采用簡易征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9.51
貸:銀行存款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67.5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2432.43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38.57
簡易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B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一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時,無需價稅分離,不計算進項稅額。
2.接受采用簡易征收方式計稅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普通發票。根據《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349.51
貸:銀行存款12000
3.按建筑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48.54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4951.46
4.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699.03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699.03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由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不設專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其他處理與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項目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