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對企業的外匯資金操作實施強有力的監督。尤其是跨國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對沖、投資收益匯出等服務貿易付匯操作過程中,很容易觸及國家外匯管控的警戒線。然而,2013年中國陸續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匯發[2013]30號等規定,取消了此前長期執行的先納稅后付匯的征管要求。新規執行近一年來,執行層面落實情況如何?跨國企業在服務貿易付匯領域還存在哪些挑戰?鉑略咨詢就此問題進行了一番調研。 一、受訪企業所在地區新政執行情況 調研結果顯示,72%的受訪者表示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已經執行新的備案表程序,不再繼續執行完稅憑證程序(見圖1)。 從文意上看,新政的精神是將完稅與付匯分開。新政執行前,企業在銀行辦理支付時需要按照支付項目審核多項材料,其中包括稅務局出具的完稅憑證。這就意味著企業必須先扣繳稅款,取得完稅憑證后再進行支付。完稅是支付的必要條件。新政認為,完稅和支付是可以分開的兩件事,企業在支付時只需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企業可以選擇在支付后完稅,完稅不再是支付的必要條件。 圖1
然而,根據鉑略咨詢的本次調研發現,執行層的稅務局普遍不愿放棄先征稅后支付的征管便利,43%的受訪者反饋稅務局要求先計算稅款,先繳納稅款后才允許服務,實際上并未執行新政的精神。20%的受訪者反饋稅務局要求先計算稅款但可以在支付后扣繳稅款(見圖2)。 圖2 二、企業被征收滯納金的情況 調研過程中發現,企業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時往往存在誤區,認為在支付時才需要完稅,這個概念并不正確。根據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法,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完稅,境內企業作為非居民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也應在該時間扣繳稅款。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往往早于支付的時間。以支付股息紅利為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董事會做出利潤分配決議之日。而實踐中,由于企業內部需要準備審計材料等資料,實際支付時已經是幾個月后,而這期間一旦發生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等情況,更導致支付的流程長達半年,甚至一年。如以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那么可產生高額稅收滯納金,不僅損失巨大,企業也可能質疑是由于財務部門的失誤導致了不合規的政府處罰。對于各地區對滯納金的而要求情況,25%的受訪者反饋被稅務局收取過,34%的受訪者反饋雖然自身未被稅務局收取過但聽說過被收取的實例(見圖3)。對于這一問題的應對,鉑略建議在制作董事會決議時就應當進行準備,例如文件中對決議的生效條件進行定義“本決議自被投資企業所在國政府機關審批同意支付分紅款項之日起生效。” 圖3 三、跨國企業在服務貿易付匯中的主要挑戰 特許權使用費與勞務費的判定爭議被22%的受訪人認為是服務貿易付匯中困惑的問題,17%的受訪者為常設機構事項的稅企爭議感到困惑。值得注意的是,20%的受訪者反饋總部提供的付匯合同缺乏實質,13%的受訪者反饋境內企業向總部提出的合同修改建議不被接受??梢钥吹疥P聯企業付匯中的合同問題已經成為服務貿易付匯中的重大障礙(見圖4)。 這一情況可以與支付項目的情況相印證。42%的受訪者表示向關聯方支付的管理費/服務費是對外支付最頻繁的項目,另有50%的受訪者表示管理費/服務費是除股利外對外支付金額最高的項目(見圖5)。 圖4 圖5 四、結語 中國的對外支付正走向便利化,新政策不再通過對付匯設置障礙來迫使企業完稅,但在執行層面的稅務局難免存在顧慮,通過設置程序來引導企業先繳納稅款成為一種普遍操作。因為付匯程序固有的流程造成企業在付匯時產生滯納金的風險也被證實。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在付匯中不僅需要處理諸如特許權使用費與勞務費判定、常設機構判定等專業問題,也需要面對關聯支付中總部提供的付匯合同過于簡單或不愿意接受境內企業合同修改建議的溝通問題。無論如何,跨國企業不能僅因新政的發布而放松對付匯流程和專業知識的了解。具備專業素養和良好的預期管理能力將是跨國企業成功匯出款項的關鍵,也是財務經理人的價值閃光點。 加入鉑略財務培訓,請聯系 JopyJing:021-61119290 更多研究報告,請聯系: Sunnycheng:021-61319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