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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解讀:境外提供建筑服務、建筑業保障金納稅義務時間、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十個問題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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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全面營改增試點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9號公告),針對實操中的部分稅務事項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加強了稅企雙方征納稅的確定性,保障了稅收法規的順利執行。其主要內容包括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部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建筑業中質押金、保證金的納稅義務時間,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拓展至全國等。
致同觀察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對部分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備案手續統一各地執行口徑并進一步明確,簡化和調整:
內容
原有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
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除規定的其他資料外,同時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
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除規定的其他資料外,同時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細化了原有政策提到的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可以選擇提供最多2個人的:(1)旅游服務提供方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或;(2)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國際運輸服務
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除規定的其他資料外,同時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新增了兩項備案資料包括:(1)關于納稅人基本情況和業務介紹的說明;(2)依據的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復印件。
建筑業中質押金、保證金的納稅義務時間
針對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明確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部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應稅行為
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費用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
提供簽證代理服務
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
代理進口按規定的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
以上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差額繳納增值稅。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拓展至全國
內容
原有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
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
新公告適用范圍推廣至全國
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
“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這一規定取消。
另外69號公告對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規定按照69號公告規定執行
其他關于住宿服務業和旅游服務業的規定
1.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確認了只要交易是真實發生的,即使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納稅人仍可以以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納稅的扣除憑證。建議納稅人應準備好相關真實性交易的支持文件以作稅務局備查。
2.將財稅36號文中住宿業中未列明的其他情形進行了補充,即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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