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建筑工程純勞務分包業務營業稅問題。根據稅法實質重于形式的立法精神,營業稅是行為稅,除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業等特殊行業外,適用稅目的判定應以應稅勞務的性質為標準,而非勞務提供者的身份。因此,對建筑工程純勞務分包業務應視為提供建筑業勞務,統一適用“建筑業”營業稅稅目征稅。對勞務分包者為個人的,總包方在確定計稅營業額時一律不得扣除分包款,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關于建筑業總分包工程的發票管理
(一)總分包納稅人與建筑勞務在同一縣(市)、區級行政區域內的,總分包納稅人在取得建筑業收入時,應使用其在主管地稅機關領購的發票開具給付款方。
(二)總分包納稅人與建筑勞務不在同一縣(市)、區級行政區域內的,總分包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建筑勞務施工期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總分包納稅人應到建筑勞務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申請領購發票。總分包納稅人在取得建筑業收入時,應使用其在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領購的發票開具給付款方。建筑勞務結束后,到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結清稅款、繳銷所領購的全部發票。
建筑勞務施工期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總分包納稅人在取得建筑業收入時,需帶相關資料,到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根據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的通知》(云地稅發〔2000〕5號)文件中關于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管轄范圍的相關規定,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管轄范圍內的建筑業納稅人在昆明市范圍內(東川區除外)取得建筑業收入時,應使用其在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領購的發票開具給付款方。
四、關于建筑業總分包工程的稅收管理問題
(一)對提供建筑業總分包工程納稅人實行委托代征管理方式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精神,由代征人就建筑業收入一次性扣稅的,經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確認,在隨后的開票環節,對其取得已被扣稅的建筑業收入可給予開票不征收營業稅的處理。
對本通知第三條第2種情形中需要到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發票的,自2012年1月1日起,總分包納稅人均應在提供建筑勞務之前,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總分包合同、已繳建安營業稅等稅種完稅證以及相應發票等資料進行項目備案登記,方可給予開票不征稅的處理。
(二)對提供建筑業總分包工程納稅人實行各自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情形,根據現行營業稅稅法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為分包企業(不含涉外)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已取消,因此,各級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總分包各環節納稅主體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規定。
對總分包納稅人具體實行上述哪種稅收征管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在不違背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