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法[2014]26號 2014-5-5各市、縣(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要求,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民政廳聯合對補充申請2013年度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組織進行了審核,認定南昌慈善總會、江西省贛州市慈善會為2013年度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
企業和個人通過以上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憑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