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自然人股東越來越普遍,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日益增多。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自然人轉讓股權會引起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發生,而且不同轉讓行為下的稅款計算也不盡相同。本文主要就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業務中,需要關注的一些納稅風險進行提示,供納稅人參考。 投資成本扣除時存在的稅務風險 風險一:初始投資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風險。 自然人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果個人資產評估增值后投資應在投資時即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投資環節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追繳稅款。同時,計稅成本為評估增值納稅后的價值。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時,要注意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時,在投資環節是否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風險二:扣除追加投資成本時被追查是否涉稅的風險。 自然人的股權很多情況下不是一次投資,而是累計多次投資形成的。有多種增資形式會涉稅,例如被投資企業用評估增值的資產增資、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等,如果在增資環節未納稅,在轉讓環節會有被稅務機關追查并要求補繳稅款的風險。
例如,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甲、乙兩自然人分別持有該公司80%和20%股權,甲欲將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A公司在甲轉讓股權前曾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1200萬元進行增資,如果在增資時未代扣代繳稅款,在甲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會認定:甲應先行補繳個人所得稅192萬元(1200×80%×20%),然后才能確認其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2560萬元(2000×80% 1200×80%)。 低價轉讓理由是否充分正當的稅務風險 風險一:虧損概念理解分歧的風險。 根據相關規定,低價轉讓連續3年以上(含3年)虧損的投資企業是允許不被核定征收的。這里所稱的虧損,稅收文件沒有具體規定是會計核算的虧損還是稅法判斷的虧損。在一般意義上講,虧損指按照會計規定計算出的虧損,但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即稅務機關可能從稅務管理的角度認為應審核其虧損的真實性。稅務機關在開具不征稅證明前,可能結合審查被投資企業近3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而不是僅通過企業的財務報表判斷是否不征稅。
提醒:自然人轉讓股權時,必須注意被投資企業是否虧損及虧損額的計算等風險。 風險二:無償轉讓有關手續的被核查風險。 按照有關規定,無償轉讓給近親屬是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文件列舉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超過以上范圍的無償轉讓會被稅務機關核定轉讓股權的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會嚴格按照上述所列的范圍進行審核,包括轉讓方提供的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以及《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等。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提交的上述有關手續,一定要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包括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均要規范、齊全、完整。 轉讓價格中存在的稅收風險 風險一:原價轉讓股權、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計稅依據的風險。 現實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東原價轉讓股權或退股的情況,一般表現為將其股權原價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直接原價退股等形式。
為避免納稅人以平價轉讓股權逃避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27號)等文件,就原價轉讓、退股等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進行規范。 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是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是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時要注意轉讓價格的真實合理,以免被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風險二:轉讓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存在被核查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必須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提醒: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往往蘊含著較高的隱含增值,股權轉讓價格如果未包括其隱含增值,稅務機關會懷疑其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甚至對中介機關出具的評估報告會進一步核查。在此類業務中,選擇一個執業水準較高的中介機構對其無形資產先進行評估再轉讓不失為規避稅收風險的好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