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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送股票給股東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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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屬于上市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現我公司用稅后凈利潤中的未分配利潤對股東(屬自然人)及法人不用現金分配股利,而是用配送股票的方式如10股送5股。我想請問關于股東(屬自然人)及法人應不應該交納個人所得稅,又該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執行減按50%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1994]國稅發第089號)十一、關于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適用稅率問題: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法規計征個人所得稅。 3、應納稅額的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 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50%×20% 4、法人(投資方)取得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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