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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發給個人的現金住房補貼應繳個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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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地稅局下發了《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魯地稅函[2010]25號,下稱通知),對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理解不一致的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 通知指出,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山東省地稅局下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地稅二字[1998]174號),規定對個人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取得的住房補貼免予征稅。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個人所得稅法的不斷完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精神,山東省地稅局于2005年下發了《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魯地稅發[2005]121號),明確除國家統一規定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納稅。因此,對于單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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