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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資本公積轉股本不計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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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3月3日消息,該局下發的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此外,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國稅函[2010]79號解讀:企業所得稅若干熱點問題明確國稅函〔2010〕79號逐條解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國稅函[2009]202號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企業所得稅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解讀國稅函[2009]221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財稅[2008]1號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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