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函[2001]730號 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3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1]730號 發文日期:2001-09-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一些地區詢問對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如何處理。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目前,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五種。 (一)凡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的上述五種涉嫌違規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二)屬于“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 (三)屬于“重復認證”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四)屬于“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二、關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目前,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比對不符”、“缺聯”、“抵扣聯重號”、“失控”、“作廢”、“缺紅字抵扣聯”等六種。 (一)凡屬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的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均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二)屬于“抵扣聯重號”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三)屬于“比對不符”、“缺聯”、“失控”、“作廢”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四)屬于“缺紅字抵扣聯”發票,暫不移交稽查部門。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法規與本通知的法規不符的,以本通知的法規為準。 附件: 名詞解釋 一、防偽稅控認證系統名詞解釋 1.認證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后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不符,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 2.重復認證是指企業拿已經認證相符的發票抵扣聯,再次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3.無法認證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由于污損、褶皺、揉搓等原因無法辨認,導致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不能產生認證結果。 4.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 二、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名詞解釋 1.比對不符是指發票抵扣聯與發票存根聯數據的開票日期,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金額合計、稅額合計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優先級次序為:稅額、金額、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日期。 2.缺聯是指系統內有抵扣聯而無存根聯并且按法規不需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的發票。 3.抵扣聯重號是指系統內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相同發票代碼和號碼的發票抵扣聯。 4.失控是指在與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比對中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 5.作廢是指在與全國失控、作廢發票庫比對中發現屬于作廢發票的抵扣聯。 6.缺紅字抵扣聯是指系統內有紅字存根聯而無紅字抵扣聯并且按法規不需留待下期繼續比對的發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