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船舶通行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省船舶通行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水運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1〕3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在運輸船舶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部門采取貸款等融資方式建設(改造)的航道、船閘等水路交通設施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船舶通行費。
收取船舶通行費的航道、船閘等水路交通設施名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條船舶通行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經財政部門同意列支外,船舶通行費收入全部用于航道、船閘等水路交通設施項目建設(改造)貸款等融資的還本付息。
第四條船舶通行費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船舶通行費按照水路交通設施投資主體所屬級次,由同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執收工作。
船舶通行費主要采取在船舶過閘、簽證時設點收取,不得對運行中船舶攔河征收。
船舶通行費經批準可按規定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實行委托征收,應簽訂《湖南省非稅收入委托征收協議書》,其代征經費按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六條執收單位收取船舶通行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船舶通行費收入全額繳入同級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七條執收單位必須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進行收費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收費審批單位、執收單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收費對象和范圍等。
第八條執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減免收費,不得坐支挪用。
不按規定繳納船舶通行費或違規收費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