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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解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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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公告”),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就公告相關內容,結合現行相關規定解析如下。增值稅納稅原理及抵扣情形的界定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增值稅的基本原理。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增值額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即貨物或勞務價值中V+M部分,在我國相當于凈產值或國民收入部分。增值額在增值稅中體現為增值稅銷項稅額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對于應納稅額的界定為,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第八條對于允許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界定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第九條對于不得抵扣增值稅憑證的界定為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時限及存在問題我國于1979年引進、試點增值稅,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和整個工商稅制改革時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1994年稅制改革時,增值稅作為改革的重點逐步走上規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來,以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時間為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為前提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為增值稅稅款及時均衡入庫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增值稅當期應抵扣政策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94年到2003年。執行以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抵扣,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在這一階段,重點強調了以貨物和資金的到位為增值稅可以抵扣的前提,對于這一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將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資金不到位和貨物不到位的問題融入了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的計算中,從而使一部分由于資金緊張而無法付款的納稅人的增值額加大而多繳了增值稅,產生了企業納稅資金困難的問題。第二階段從2003年到2009年。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在此階段,解決了第一階段存在的問題,對于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條件界定為“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和“并到稅務機關認證”兩個條件,充分體現了“以票控稅”的管理思路,但由于有些企業從業務部門到財務部門的流程時間較長,常常出現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過期認證兒無法抵扣的問題,造成了企業增值稅虛增而多繳稅金的問題。第三階段從2010年開始至今。執行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政策。在此階段,盡管認證抵扣的時限由90天調整為180天,卻依然保持著“以票控稅”的管理思路,對于企業發生的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而不能進行增值稅抵扣的問題沒有解決。此次下發的50號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對此,我們應該理解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從單純的“以票控稅”的管理思路,調整為對于真實交易行為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50號公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政策50號公告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對于客觀原因的界定,公告明確有以下6個方面:(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以上6項客觀原因分析,50號公告的規定考慮了由于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司法、行政機關的問題,企業之間的經營糾紛以及辦稅人員擅自離職的問題。筆者理解這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政策,文件的核心意思是,只要是真實性業務,基本上能夠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50號公告的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解決遺留問題時限及執行時間的規定。公告明確,解決遺留問題時限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并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從解決遺留問題的時間上看,該文件考慮了征管法對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問題的追溯期為五年的相關規定。申請逾期抵扣注意稅務機關的權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對于如何申請,需要提交哪些資料等內容,50號公告在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作了專門的規定。《辦法》對于納稅人的原因應報送如下資料要求:(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2)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3)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對于稅務機關的原因需要報送相關資料要求為,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絡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對稅務機關審核的要求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納稅人所報資料,重點審核納稅人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交易是否真實發生、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原因是否屬于客觀原因、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所述時間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向上級稅務機關正式上報,并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逐級審核后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50號公告同時明確了稅務總局權限。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通知省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的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執行“50號公告”的四點特別提示50號公告下發后,各地稅務機關會制定相關的審核措施,廣大納稅人10月份開始可以將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抵扣的問題進行清理,按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第二項認真準備相關資料,抓住時機,咨詢當地稅務機關盡快解決遺留問題,在清理準備資料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1、未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公告第一項第三款例舉的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不包括農產品和廢舊物資票。企業在梳理憑證信息時,對于逾期的電子信息需要取得銷貨方的報稅信息,否則在無法確認銷貨方已經納稅的情形下購貨方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金的。2、企業應充分運用和掌握公告第二項的6個客觀原因,特別是對于企業之間的經營糾紛和辦稅人員擅自離職的規定,政策初衷是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權益,這應該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政策,文件的核心只要是真實性業務,基本上能夠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企業在準備相關資料時要注意真實性和手續的完備,如辦稅員擅自離職應有充分的人證。3、稅務機關這次解決遺留問題的最終權限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是考慮了金稅稽核比對系統需要由總局開放,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由總局通知省稅務機關,各省市稅務機關也會制定相關的工作程序。4、稅務機關對于解決完畢的遺留問題仍保留了事后檢查權的權利,主要防止弄虛作假行為,對于企業來說只要是真是業務應該不存在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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