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供工程的界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理解這個界定,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不分新老項目,合同或者招標文件只要有甲供條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沒有限制,即無論發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屬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對象既包括設備、材料,也包括動力,常見的動力為電力。
第四,工程發包方既包括房地產企業,也包括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投資方,還包括建筑業企業中的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
二、甲供工程的分類
根據甲方的行業類型和所建造不動產的類型,可將甲供工程分為以下四類。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筑業企業甲供」:發包方為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開發的不動產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承包方為建筑業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
「其他企業向建筑業企業甲供」:發包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所建造的不動產為開發產品之外的不動產,承包方為建筑業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
「工程總承包企業向分包企業甲供」:發包方為建筑業企業中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承包方為建筑業企業中的分包企業(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專業分包企業向勞務分包企業甲供」:發包方為建筑業企業中的專業分包企業,承包方為建筑業企業中的勞務分包企業。
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根據甲供價款是否計入工程承包方的經營額范圍,可將甲供模式分為差額模式和總額模式兩類。
「差額模式」:合同或招標文件中約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設備、動力由發包方采購后,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設,相應材料、設備、動力構成不動產價值的一部分,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和產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總額模式」:合同或招標文件中約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設備、動力屬于承包方承包范圍,但由發包方負責采購,供應商將發票開給發包方,發包方將相應材料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設,結算時承包方經營額包括此部分材料、設備、動力價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和產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
三、房開企業向施工企業甲供
一)甲方的稅務處理
房開企業對建筑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并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回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筑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于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于建筑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于建筑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筑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于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于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于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于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并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甲方的會計處理
例1「差額模式」下甲方的會計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材由甲采購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企業自一般納稅人采購鋼材時,取得專用發票,金額2000萬元,稅額340萬元,款項已支付,發票已認證并申報抵扣:
借:原材料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萬元
貸:銀行存款2340萬元
鋼材移送給乙企業且用于工程建設時:
借:開發成本—建安工程費2000萬元
貸:原材料2000萬元
例2「總額模式」下甲方的會計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于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企業自一般納稅人采購鋼材時,取得專用發票,金額2000萬元,稅額340萬元,款項已支付,發票已認證并申報抵扣:
借:原材料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萬元
貸:銀行存款2340萬元
鋼材平價移交給乙企業且用于工程建設時,甲方應向乙方開具貨物銷售增值稅發票,金額2000萬元,稅額340萬元;乙方也應向甲方開具建筑服務增值稅發票,金額2271.85萬元(2340÷1.03),稅額68.15萬元:
借:開發成本—建安工程費2271.8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15萬元
貸:應付賬款2340萬元
借:應付賬款2340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萬元
同時,確認材料銷售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2000萬元
貸:原材料2000萬元
三)乙方的稅會處理
乙方作為建筑服務銷售方,其稅會處理的問題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寫的《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筑業企業無關,不屬于建筑業企業的稅基;「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于建筑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筑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例3「差額模式」下乙方的稅會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材由甲采購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由于「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乙方無關,因此,甲方供應鋼材給乙企業使用,乙企業不需要進行稅會處理,在乙企業沒有分包的情況下,該公司該項目總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00萬元÷1.03=9708.74萬元,應納稅額為:291.26萬元。
發生納稅義務時:
借:銀行存款等10000萬元
貸:工程結算9708.74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291.26萬元
例4「總額模式」下乙方的會計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于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鋼材,取得甲方開具的發票,且向甲方開具發票時:
借:原材料2340萬元
貸:應收賬款2340萬元
借:應收賬款2340萬元
貸:工程結算2271.8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68.15萬元
注:此筆業務對乙方而言,也可分拆為兩筆,一筆是自甲方采購材料,取得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另一筆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頂貨款,應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材料用于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340萬元
貸:原材料2340萬元
假定,乙方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上述分錄應為:
借:原材料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萬元
貸:應收賬款2340萬元
借:應收賬款2340萬元
貸:工程結算2108.1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1.89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萬元
貸:原材料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