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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可否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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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業,現在我司所屬的國稅局對我司2008年繳納所得稅提出異議,稅局指出當時所得稅稅率使用錯誤,(具體情況如下:我司屬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深圳市稅收優惠,我司可享受兩免六減半的優惠,08年我司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15%減半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但2008年正值國家所得稅改革,深圳市當年所得稅稅率為18%,現所屬國稅局提出享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后不可以再減半納稅)按照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局要求我司補繳89萬多的所得稅,以及滯納金10多萬,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繳清。 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我司經營情況不好,虧損683萬,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請問,國稅局現在調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稅,我司是否符合條件可以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2009年度虧損)再繳納?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的調增所得額可以彌補虧損指的是彌補檢查調增年度及以前稅法規定可以彌補的虧損,而不是檢查調增年度之后的虧損。因此調增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得用于抵補2009年度的虧損,2009年度虧損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補。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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