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陜西省一家國有企業,我公司一直按一定比例計提補充醫療保險,但未繳納社保部門,而是交給公司工會,單獨建賬管理,這部分補充醫療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陜政發〔2002〕58號)第三條規定,各地要加大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力度,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凡有條件的,應當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有關管理辦法和制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由企業管理,但應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符合這些規定的,貴公司計提并劃轉入專門賬戶的補充醫療保險,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