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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與稅收:他方管廊通過我方收取的補償款如何開票繳稅?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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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來自于作為相對方的化工企業客戶的咨詢
因管廊建設需要須通過某企業的上空,對方一幢小樓礙事須拆除再擇地(對方企業內)另建,我們須向對方支付補償款,對方應向我們開具什么發票?
二、對方應向我們開具什么發票?這個問題可擴充拆分為:
1、對方是否應開具發票?對方是非經營行為,尤其是不須繳納增值稅(或原營業稅)的行為時,是不須開具發票的。因依《發票管理辦法》,發票僅僅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2、對方應開具什么發票?如果對方是經營行為應開具發票,則對方此項經營行為在稅收上、當然主要就是在增值稅上應如何定性?
3、雙方間合同應如何簽訂?(交流中客戶補充敘述:此事項正在商議階段尚未簽署合同),稅收定性依賴于此項行為或交易的商事定性,而此項交易的商事定性及稅收定性,將決定合同的基礎。合同的性質或類型、尤其是合同價款的認定(客戶在此交易中稅金流出將構成索取補償的成本因素)。
即問題焦點在于此項交易的稅收定性,而邏輯起點在于其商事定性:此項屬于商事上的什么交易?稅收上的定性是否與其一致?如果一致好辦,如果不一致,則商事定性將決定合同的敘述基礎,而稅收定性將通過對方預計的交易成本影響合同的價格。
三、商事定性與稅收定性
(一)起點與基礎:商事定性
1、基本可判定屬于地役權的交易
(1)原《國土資源部關于西氣東輸管道工程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1]327號):……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進行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享有地下通過權?管道地下通過權的權利及義務可采取由取得管道地下通過權權利人與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定地下通過權合同的方式約定?參照此文,可認定客戶是為獲取空中通過權,但本身該文作廢,而《物權法》中并未設定地下或空中通過權此類物權類型。
(2)而依據《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此類輸油管廊的空中或地下通過權完全可歸屬于地役權的范圍之內。
目前仍然有效的原國土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顯然,這個“他項權利”在《物權法》后能且僅能歸屬于地役權了。
(3)合同的類型與敘述基礎可認定為已經解決了:與對方簽署地役權合同,并建議到政府部門辦理登記。《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印發)之“地役權登記-首次登記”規定: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利用他人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地役權設立后,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就已經變更或轉移的地役權,申請首次登記?……2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2、不傾向認定為屬于相鄰關系。
經交流中求索信息:兩宗地并不毗鄰,且即使毗鄰,因對方為此須拆除重建獨立樓宇且客戶方須大額付費,我們認為也已經超出了相鄰關系的范疇
《物權法》第88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修訂與回歸:稅收定性
在交易的稅收定性上,原則上或依常規稅法是承繼遵循交易的商事定性而據以課稅的,但出于特殊調節甚至稅目簡化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稅收有權利或有可能對商事交易進行稅收上的重新定性?那么客戶此項交易在稅收上的定性是什么呢?
1、拆遷補償費?
客戶敘述中提及因對方須拆除小樓,當地一專業人士的意見是此屬于拆遷補償,我說(電話交流,限于溝通方式及對我提及地役權時對方的陌生與錯愕反應,無法如前書面的商事定性之充分論述):錯誤!這怎么能是拆遷補償呢?拆遷補償在稅收上是銷售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你們哪里購入人家的房子或土地了?購入土地或房子還要交契稅呢,你們想交契稅嗎?打個比方:你要租房,房東為了成交專門購置了你要求的家具家電,這個交易也是租房的行為而不是向你出售家具家電的行為,你仍然是租房的行為,房東為此專門配的家電等僅是對方為了促成交易的成本,這個是通過提高租金來實現的。
2、不動產租賃
實際上在既有稅收文件中我們并無法找到對此項交易的非常針對明確具體的稅收規定,但參照財稅[2016]36號之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即稅收或增值稅對《合同法》上的“租賃”進行了擴充和修訂,將嚴格講并不屬于“有形標的物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