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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出售購物卡,應該何時開具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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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屋提示:本篇解答僅適用于深圳地區同類經濟業務類型,其他大方另有規定。針對商場銷售各種價值型提貨憑證(購物卡、儲值卡等),何時確認銷售,何時開具發票等問題,《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07]196號)一文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解釋。具體內容整理如下: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界定價值型提貨憑證一般是指商業零售企業向顧客銷售注明一定面值的,但不指定具體提貨人、具體貨物和數量的,持證人憑證在面值內提取一定價值貨物的憑證,又稱購物卡、儲值卡、返利卡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對于提取的貨物沒有具體指定的特點,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所收取的貨款應屬于預收貨款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日,所以對于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的當日。開具發票時間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所以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預收貨款時不得開具發票,應在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時按提取貨物的銷售額按規定開具發票。執行時間及自查處理規定上述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對于2007年7月31日以前銷售的價值型提貨憑證,商業零售企業必須在2007年10月31日以前自行清理核查,對于其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預收貨款時已開具發票但未計提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律先分別按17%稅率、4%征收率計提銷項稅額、應納稅額后補繳增值稅款。對這部分提貨憑證在實際提取貨物時再按貨物實際稅率、征收率計提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后沖回。國稅函[2004]1032號 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批復深國稅函[2007]196號 深圳市國稅局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廈國稅函[2008]127號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冀國稅函[2009]247號 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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