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本企業有一股權投資,在2007年度計提了減值準備,未在稅前扣除,現(2013年4月)取得被投資單位已于2007年度注銷的證明,且已資不抵債。 請問我單位能否將該損失追補在2007年扣除。證明資料也是2007年發生的,只是當時沒有及時取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股權投資在2007年計提減值準備,未在稅前扣除,2013年4月取得被投資單位2007年度注銷的證明,說明該股權投資損失發生在2007年度,該損失追補確認年度已超過五年,貴公司該項損失不得在追補年度扣除,也不得在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