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南京企業在北京招用當地人從事相關業務,已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工資由南京企業發放,該員工的社保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在北京繳納,現企業憑該員工的社保單據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承擔任職受雇期間內員工按國家規定繳納社保的單位繳納部分,相關資料完備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