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政府部門準備采購一批商品,多家公司準備參與競標,因為可以后期免費宣傳和進入政府采購,幾家公司的產品價格都壓得很低。最后,政府部門有意向采購我公司產品,但價值100萬元的產品只支付70萬元,只要我公司開具的發票不小于70萬元即可。我公司是以70萬元開具發票,還是以100萬元的價格開具發票?如以100萬元開具,其差額30萬元收不回來,如何做,才能在所得稅稅前列支?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價值100萬元產品以7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政府,應按70萬元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因此,貴公司將價值100萬產品以7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政府,屬于價格明顯偏低情形。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可核定該產品的銷售額。由于貴公司以70萬元價格銷售給政府,是通過競標方式產生的,我們認為該價格不屬于沒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以價格明顯偏低進行核定沒有法理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價值100萬元產品以70萬元價格銷售給政府,因貴公司與政府不屬于關聯方,稅務機關無權對該價格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因此,貴公司以70萬元價格銷售產品給政府,如果形成損失的,該損失屬于非貨幣資產損失。貴公司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